问题编号:[185813]
问题标题:外资企业能否异地生产及出口保税货物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珠海一家独资企业,因业务需要,想咨询:(1)我司保税货物能否通过在中山设立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通过以珠海总公司为经营单位、以中山分公司为加工单位办理手册备案,审批通过后,可以在中山进口保税物料生产及出口?(2)能否在中山设立保税仓库及生产车间,在中山进口保税物料生产及出口?(3)高栏海关是我司的主管海关,是否向主管海关提出成立分公司或保税仓库申请,经其批准,即可操作?(4)因货物存放在中山,脱离了高栏海关的监管,我司是否需缴纳运作保证金?或需接受中山海关的监管?候复,谢谢!
答:(1)根据贵司所述情况,请贵司参照异地加工业务流程向中山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经海关备案后,可在中山办理进出口业务及生产加工。(2)根据海关总署105号令的相关规定: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等条件。(3)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也就是说,贵公司在中山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经营保税仓库的资格,如确须在中山设立保税仓库的,请向直属海关提交申请。(4)经中山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后,由中山海关实施监管,不需缴纳因脱离海关监管而收取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