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5742]
问题标题:进口DDP 计算关税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们有一批进口设备,进口合同、发票上显示成交方式是DDP(完税后交货价格),一般海关也是按该条款的金额征税的,但是,根据海关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CIF(成本+运费+保险费)就可以了,在DDP价格条款中,实际还包含了目的港的清关,运输,关税增值税费用. 请问: 1. 是否可以在发票上把上述的金额分开显示,即:价格条款还是DDP,但是分别显示CIF的金额,目的港清关杂费金额,预计的税费金额,而海关在征税时就按照CIF金额征税, 2. 进口报关单付汇联按照DDP的总金额来显示,以便能办理全额付汇. 请问可以这样做吗? 急盼回复!!
答:可以在发票中将相关费用分别列明,请确保相关费用计算的真实性及逻辑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