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9847]
问题标题:关于加工贸易企业是否可以进行纯粹的贸易买卖行为
问题内容: 请问海关专家老师,我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如下: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和加工电子电路板部件和系统,监护仪器(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数字电视机和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并提供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维修服务;电子元器件和电子系统的维修;开发、制造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MRI、CT、X线计算机断层、B超等)及其关键部位;上述同类产品(除医用成像设备外)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电子元器件、工业和民用电子产品、家用产品、汽车娱乐产品、无线通信产品、家庭多媒体和机顶盒产品等进出口以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按照该经营范围所举例,我司是否可以进行贸易公司的角色行为,即买卖相关进口原材料以及机械设备?敬谢为盼!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是否可以按贸易公司的角色行为,请咨询监管通关部门。按现行规定,未经加工的保税原材料不得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