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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已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问题编号:[180564]


问题标题:已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进口一批水产品,在2013年1月份已经通关放行,但是商检局由于质量问题要求我们退运,请问我们在贵关办理一般退运时,能否申请退回已缴纳的增值税?贵关的代征增值税发票没有抵扣。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你司所述情况,建议先办理退运出口手续,提供(1)退运协议(2)原进口报关单(3)因品质规格退运的,提供有资质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上述出口申报手续完成后,可向进口货物的申报地海关提供前述行政规章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退税手续,由现场海关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退税及退税额。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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