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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公共保税仓库仓储费(杂费)计完税价格

问题编号:[181330]


问题标题:关于公共保税仓库 仓储费(杂费)计完税价格


问题内容:你好,老师,我司在自己的工厂设立了一家公共保税仓库,想咨询老师3个问题:1、出仓货物一般贸易时:是否是CIF价格+仓储费(杂费)计完税价格?2、企业想了解的是仓储费(杂费)是经营保税仓库的单位自订的费用还是由海关制定的?3、经营保税仓库企业是否有权为了提高保税仓库经营能力及吸引更多的客户来使用公共保税仓库而适时降低仓储费(杂费).烦请老师解惑,企业不甚感激。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 》规定,第三十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以从上述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建议你司未提供详细信息,你司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应按照148号令的规定由现场海关审核确定。其他问题不属于海关业务范畴,建议你司自行向保税仓库经营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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