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美元总价=(FOB美元单价x数量 总运费及其它杂费)/[1-(1 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备注1:
FOB={{1-[退税率/(1 增值税率)]} x人民币含税价}/汇率
公式解析:
FOB=(人民币含税价-退税收入)/汇率
其中:退税收入=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 增值税率)]
则:
FOB={人民币含税价-{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 增值税率)]}}/汇率
FOB={{1-[退税率/(1 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价}/汇率
这个程序算出来的只是一个成本价,也就是只考虑了产品的价值,没有考虑工厂到港口的运费、港口杂费、交易费用等其他费用;如果您是外贸企业,本程序也没有考虑利润。
备注2:
如果将保加成率和保险费率框中填u201c0u201d,则得到的是CFR总价。
备注3:总运费及其它杂费
您可以将运费及其它不能退税的费用全算里面这一项中,如利润等,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换算成美元(关于换算的汇率,请访问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即期外汇牌价;如果你想大概了解其它国家货币的外汇牌价
备注4:
关于投保加成率及保险费率
投保加成,一般情况下取10%。关于保险费率,您可以和保险公司或货代联系,根据所到地区及险种不同有一定的区别。
FOB价格计算器CIF价格计算器
FOB、CFR和CIF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FOB价 国外运费
2.CIF价=(FOB价 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4.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5.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6.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CIF与CIP的区别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又有其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办理水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还包括各种运输险。
CIF与FOB的区别区别FOB(free on board):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但在与北美国家交易的时候,应在FOB后面 vessel表示船上交货)因此,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即可。之后的运费和保险费与卖方无关。
CFR(cost and freight 以前叫CF,《90通则》改为CFR):
成本加运费,是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通知买方、提交相关单据并负责清关后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办理保险。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顾名思义就是比CFR条款多了保险费用.即卖方都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正常的运输费用,在CIF术语中卖方更要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相应保险费。
两者的相同点1)这些条款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而且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2)即使是CIF负责了保险的费用,但是风险转移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也就是说,过了船舷,就没卖方什么事情了。
3)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船费的负担问题,也为了让复杂的交易简单化,这三种术语都有其相应的变形。
4)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
利 与 弊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和保险费波动不稳的市场条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许多被动的方面,比如:由于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就会使出口商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条件下,由于是进口商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就会颇费一些周折,产生更多费用。
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出口商保证所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只要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进口商就必须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进口商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商也不得因货损而拒付货款。就是说,以CIF价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单据买卖'合同。 一个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的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该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案例我国某公司于2006年8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9月10日将货物运到上海码头,9月14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9月15日承运船舶开航,10月2日到达新加坡,10月6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术语为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其格式应为CIF(新加坡)。根据通则规定,在装运港上海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但是,我国某公司作为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新加坡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还必须办理应由买方承担货物在途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包括订立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