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1888]
问题标题:重庆分公司办理异地加工贸易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是深圳沙湾海关为主管海关的一家进料加工企业,公司准备在重庆两路寸滩为主管海关地办理分公司,从事异地加工贸易,请问:1.这种情况是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吗?2.在重庆办理异地加工贸易需要哪些资料?3.办理的具体科室是哪一个?程序如何?时间如何?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重庆海关
答:您好,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根据海关总署第74号,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需提供以下材料:1、经营单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3、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4、双方企业签订的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5、以上单证的全套复印件。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接收单证对其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关封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或其加工企业将关封送交手册备案地海关登记备案。如有疑问,请咨询我关加工贸易科:6187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