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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厂[162932]

问题编号:[162932]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厂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是一间外资企业,贸易方式是进料加工。现公司决定重新在同一关区开设新厂,并且是同一外商投资人,贸易方式同样提进料加工。请问如果新厂设立后,原来旧企业的不作价设备和已进口的料件是否可通过海关办理手续后转到新设立的公司,如果可以,这个转的过程中要涉及征税吗?应参考什么海关文件呢?恳请急复为盼!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SUNCABG:您好!根据您的提问答复如下:按你的描述,若你司属于搬迁的情况,你司可参照企业搬迁业务办理余料和不作价设备结转。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整体搬离或部分搬离原主管海关辖区,迁至另一主管海关辖区内同一投资主体己设立的企业并继续开展加工贸易的情事。涉及保税货物结转的迁出企业应在搬迁前向迁出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转移有关保税货物。企业应凭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一投资主体证明材料,向海关申请办理余料结转和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结转进口环节免于征收关税及增值税。具体可询你司主管海关。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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