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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关:深圳企业在重庆设立异地加工贸易分公司

问题编号:[181890]

问题标题:深圳企业在重庆设立异地加工贸易分公司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是深圳的一家进料加工的中外合资企业,现准备到重庆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形式的分公司,请问:1.总公司在海关和商检局都有注册,重庆的分公司还要注册吗?2.异地加工贸易手册的办理是在加工地海关办理吗?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重庆海关

答:您好,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关于异地加工手册办理,根据海关总署第74号,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需提供以下材料:1、经营单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3、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4、双方企业签订的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5、以上单证的全套复印件。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接收单证对其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关封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或其加工企业将关封送交手册备案地海关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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