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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关:关于加工贸易操作事宜[178204]

问题编号:[178204]


问题标题:关于加工贸易操作事宜


问题内容:您好!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为A和两家生产企业分别为B和C.当从国外进口料件时,以A为经营单位,B为收货单位进口, 经过B加工后,又把货送去C企业再加工.最后再以A为经营单位,C为发货单位出口. 请问:1.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可行? 2.如果行。那具体操作程序是什么? 3.从B转到C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重庆海关


答:您好!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上述操作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办理。2、A企业向其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经其主管海关同意后,分别向B、C企业主管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3、B、C企业之间需要办理深加工结转审批及报关手续。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以现场海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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