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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加工贸易办理程序[178202]

问题编号:[178202]


问题标题:关于加工贸易办理程序


问题内容:您好!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为A和两家生产企业分别为B和C.当从国外进口料件时,以A为经营单位,B为收货单位进口, 经过B加工后,又把货送去C企业再加工.最后再以A为经营单位,C为发货单位出口. 请问:1.这种操作方式是否可行? 2.如果行。那具体操作程序是什么? 3.从B转到C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按照深加工结转的程序办理。具体请参阅海关总署109号令,上海海关2012年6号公告以及上海海关2008年第5号公告。详细情况可向主管海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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