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8351]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问题内容: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关于公布《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中,“二、对以下情况,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请问该如何理解以上条文?是指所有的饲料均不可进行加工贸易么?我公司进口原材料HS号为:2930909040,出口产品HS号为:2930909090,是否可以申请进料加工加工贸易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该条文的理解是: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出口农产品、生猪、鸡鸭、鱼等,即种植、养殖。你公司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税号未列入禁止类商品目录,可以开展加工贸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