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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供应商管理库存方式的收货时间应如何介定?

问题编号:[178410]


问题标题:供应商管理库存方式的收货时间应如何介定?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供应商管理库存(也称VMI)是目前很多企业采用的一种流行方式。如供应商A与客户B进行深加工结转业务,A于11月1日将物料送至B指定仓库并已签收(从行业规则上来讲,B未从该仓库领用物料之前该批物料所有权仍属A,A还要因此支付给B相关的仓租管理费,后续B领用多少才付多少原材料的费用),B于12月1日才从仓库领料用于生产,请问此种情况下转厂的收货日期如何介定,应是11月1日还是12月1日?请帮忙解答,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外发加工的发货登记应以保税货物送货并签收为准,从例子上看,应以11月1日作为送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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