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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PSA制氮气机(氮气发生器)是否属于不予免税范畴

问题编号:[178621]


问题标题:PSA制氮气机(氮气发生器),归类是8421399000,是否属于不予免税范畴


问题内容:尊敬的官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当前最新出台的进口设备不予免税(2012年修订)的具体范围是哪些?不予免税目录(2008年修订)是否同时有效,还是已作废? 我公司当前打算进口一台PSA制氮气机(氮气发生器),归类是8421399000,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汽车音响的生产线上,原理是:利用碳分子筛选择性吸附的特性,PSA制氮,即运用加压吸附,减压解吸的原理将氮和氧分离。利用碳分子筛过滤空气中的氧气,最终制造出符合要求的高浓度氮气,用于汽车音响用基板的生产。不知道是否属于不予免税范畴. 希望得到贵司的回复,对于贵关的大力支持深表感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贵司的问题我明白,但是目前相关的文件还没有执行,所以没有办法给出具体的意见。但是按照2008的目录,如果贵司的制氮气机(氮气发生器),是利用碳分子筛过滤空气中的氧气,最终制造出符合要求的高浓度氮气,那么还是属于2008年不予免税目录商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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