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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扣留侵权货物

 一、依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货物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 , 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 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

 2.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

 3. 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

 4.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

 5.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 , 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前两向规定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发货人。

 二、海关依职权发现侵权货物的扣留

 (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确认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提出海关予以扣留的申请,并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1.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 2 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2 万至 20 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 50 %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2 万元; 3.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的,提供人民币 10 万元的担保。 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20 万元。

 知识产权权利人确认侵权提出扣留申请,提供担保后,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清单送达收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三、收发货人反担保放行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货物,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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