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4993]
问题标题:下脚料补税单价的确定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从事加工贸易,我们公司在加工作业中的下脚料(工艺损耗)都是按照海关规定进行补税。请问补税的单价中是否应该包含关税、增值税向海关进行补税。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署令148号规定,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应当征税的,海关按照以下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一)进口时应当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三)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四)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前款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因此,你司上述货物内销时,应按照海关审批联系单的价格进行申报。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署令111号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