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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的调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关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应当进行调查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启动司法扣押程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异议是指收发货人对货物本身属于侵权货物的异议,而不是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异议。所以,只要货物被证明是侵权货物,即使收发货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海关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货物。所以,收发货人如果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在海关扣留货物后尽快向海关提出异议。
(四)反担保放行反担保放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情况。适用反担保的情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只限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货物不适用反担保放行。 北京报关员考试
2.只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反担保放行。所以,申请反担保之前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并附送相关证据。
3.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收发货人提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后并立即通知权利人。在海关放行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的,海关应当向收发货人退还担保金。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协助和配合海关调查,对于海关查明侵权事实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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