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2125]
问题标题:币值问题,结汇后改单
问题内容:您好! 我们是一家出口企业,有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请求海关帮助。我们5月份通过凭祥海关出口的一批货物。今年六部委2月份下发了一个人民币结算的文件,国外客户也认为以人民币汇款方便,当时5月份就以人民币申报出口了,并且已结关。但是当我们办理退税的时候发现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6月5日印发的《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函中指出“自本函印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也就意味着我们5月份出口的货物无法办理退税,是否可向海关申请将人民币折算成美元然后修改报关单?由于涉及退税额较多,海关能否予以受理?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南宁海关
答: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以及《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的通知要求:“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你公司以人民币方式申报出口的货物是否符合退税管理规定,能否办理退税请具体向国税部门咨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署令第143号)“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的规定,你公司申请将人民币折算成美元然后修改报关单不符合上述的规定,海关将不予修改。 三、若在海关通关过程中存在问题,欢迎再次来函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