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3460]
问题标题:苦瓜制品归类
问题内容:商品“苦瓜茶”,无品牌,无型号,外观为黄绿色碎粒状,进口报验的包装规格为20千克/箱。其成分含量为苦瓜肉100%。没有添加任何人造色素等添加剂,或其它物质。其生产流程为采摘苦瓜→清洗→去籽→切片→采用古法制茶技术炭火烘焙→粉碎→研磨至客户所需粒度→高温杀菌→检验→成品包装。该商品作独立小“茶”包包装后成为苦瓜茶袋泡,用开水冲泡后可直接饮用,是一种老少皆宜的饮用茶制品。尤其对血脂、血压、血糖以及肥胖症有良好的抑制和调节作用,是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理想的饮用茶。 关于上述商品,本人在归类时有以下几点疑问,恳请海关人员指导:1、苦瓜究竟是属于第七章,还是第八章的产品呢?2、“炭火烘焙”工艺是否超出第七章的加工程序? 本人认为该商品“炭火烘焙”的工艺已超出《税则》第七章关于“干制”的加工范围,因为“炭火烘焙”并非仅仅为了“使其所含天然水分去掉”方便保存,例如采用其它如“风干”等的成本会更低。“炭火烘焙”相当于经过烘炒,经过这个工艺制作之后,口味变的干面爽口,还有特殊的烘烤香气,像烤玄米茶的那种烤香味道。且“苦瓜”属葫芦科植物而非属于茶属植物,因此其也不符合《税则》第九章关于“茶”的定义。从其成分含量,加工工艺和适用人群看,其并不属于《税则》第三十章具有严格治疗疾病功效的药品范畴。所以本人认为应归入21069090项07129099.90下。 该商品应该归入07129099.90项下,1211项下,2005项下,还是2106项下?恳请海关人员指导,谢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好,归入2106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