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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内分拆包装及出口境外[171150]

问题编号:[171150]


问题标题:保税物流中心内分拆包装及出口境外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是青岛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现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咨询: 1、国外客商需要从国内采购有机肥料,商品税则号为31010090.90,货物由国内供货商将货物出口至我公司保税库内,然后由国外客商安排有关人员在我保税库内将该产品重新包装为5千克/包的小包装,产品性质不变,然后分批出口至境外。根据我查询的税则号,该产品如果包装为小包装(每包小于等于10千克),税则号应该就变成了31051000.90,请问这种业务可以操作吗?如果可以这样操作的话,从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到境外的时候需要交纳关税吗? 2、国内供货商出口税则号为31051000.90的有机肥料,由于该产品分季节不同出口关税不同,国内供货商欲在关税低的季节将该货物出口至保税物流中心内,然后分批从保税物流中心出口至境外,这种情况从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境外的时候需不需要交纳出口关税?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署令130号)规定,第三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第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第四十条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是指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的总称。你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展业务。 2.署令130号第三十三条 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根据你司描述,从境内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时,填报出口报关单,并应当根据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交纳出口关税。3105100090项下货物自2012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应适用7%的出口税率。从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境时,填报出境备案清单,无须缴纳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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