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1468]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办理的进料加工手册实际进口料件小于备案料件,但是出口的数量是按备案数量出口了,导致进出不平衡了,料件余量为负数了,由于部分料件是国内购买的,出口核算的时候操作失误导致全部按进料对口出口了,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才可以正常核销呢。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总署195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上述情况,属于串料,由现场海关根据你司的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