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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工业制造企业对外贸易常用支付手段

  随著国际化脚步的加深,企业发展的触角已延伸海外,对外贸易所产生的跨国交易费用支付亦不容忽视。企业在进行跨国交易所面临之常见支付问题,诸如各项费用支付手段等。国际贸易支付最常用的手段是信用证和托收,国际贸易商都很熟悉,但这其中有些重要的细节容易被忽略,特别是对于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情况就更不同了。虽然说,当今社会进行交易多流行一些新的手段,如虚拟的货币交易,但是,对于相对于传统的工业制造业来讲,货币支付还是最为稳妥的方式。

  托收(D/P)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D/A比D/P的风险更大。跟单托收方式是出口人先发货,后收取货款,因此对出口人来说风险较大。

    进口人付款靠的是他的商业信誉,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或进口人事先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没有申请到外汇,被禁止进口或无力支付外汇等,出口人不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进口地,进口人借故不付款,出口人还要承担货物在目的地的提货、存仓、保险费用和可能变质、短量、短重的风险,如果货物转售它地,会产生数量与价格上的损失,如果货物转售不出去,出口人就要承担货物运回本国的费用以及承担可能因为存储时间过长被当地政府贱卖的损失等。

    虽然,上述损失出口人有权向进口人索赔,但在实践中,在进口人已经破产或逃之夭夭的情况下,出口人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赔偿,也难以弥补全部损失。尽管如此,在当今国际市场出口日益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出口人为了推销商品占领市场,有时也不得不采用托收方式。如果对方进口人信誉较好,出口人在国外又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则风险可以相对小一些。对用托收方式收款的中小出口企业而言,一定要在《托收委托书》中的“代收行”一栏中填上自己熟悉或信赖的外国银行作为代收行,否则托收行将被默认为有权利自行指定代收行,而代收行如有失误或不当行为,一切后果还是要由企业自己承担。Bgyedu.CoM

    国外的银行业务状况也不一样,例如曾有国外代收银行因与买方关系好,就在买方没付款的情况下将提单出借给买方,买方拿着提单去看货后,发觉对货物不很满意,最终在卖方不肯大幅度让价的情况下,买方就决定不提货了,把提单又去还给代收行并拒绝付款,而在托收项下,银行不论是托收行还是代收行对付款都是没有任何责任的,所以国外银行的不良行为也可能导致我出口企业托收时意想不到的损失。

    信用证(L/C)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企业要明白合同与信用证是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在与银行打交道时,银行只看信用证中的相关规定,不看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因此一定要注意将信用证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起来。

    比如,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是“liner term”,作为买方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就应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上也要注明是“liner term”,这样,银行才有义务审查提单上是否注明了“liner term”。如果发现卖方提交的提单合并了一份FO的租船合同,则银行有权拒绝该种单据。再如,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是FIO,卖方应要求买方在信用证中显示接受合并了FIO租约的提单,以免提单上显示FIO或合并在提单内的租约条款是FIO而被银行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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