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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增值税减免问题[171554]

问题编号:[171554]


问题标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增值税减免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1997年1月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最近(2012年6月)进口了一台气相色谱仪,请问:是否可以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的政策?相关的文件规定的文件名称和编号是什么?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联合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2009.1.1-6.30为过渡期。此后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可享受上述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个别投资规模大,建设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海关总署商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时限。鉴于你司提供的其他信息不详,如你司2012年6月进口的该设备符合上述情况,海关将不再受理其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或主管地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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