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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成品退换[171747]

问题编号:[171747]


问题标题:成品退换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总署令2010〕244号中第七大点提到“对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请问如果上一报核起止周期是2011.11.1至2012.4.30,目前报核正进行中,没有成功核销下来,这个时候如果有上一周期出口的成品现要返工,还可以用“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吗?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不能以“成品退换”方式申报。可以“修理物品”方式申报,具体请咨询口岸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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