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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加工贸易下进料成品退换[171680]

问题编号:[171680]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下进料成品退换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导: 您们好!我想咨询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的第七条、对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例如我司的电子账册的上个核销期的截止日期到2011年的11月29日,我司在2012年5月14日完成预报核,要完成正式的报核还需要一段时间(至今未完成正式报核)。请问1、我司要是有2011年10出口的不良品需要退回返修,可否使用4600的贸易方式进口回来?2、对已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是怎样的解释?3、我司现在这种状况已完成预报核但未完成正式报核的是否属于已核销手册?4、简单的问就我司现在是截止什么日期不能使用4600的贸易方式申报?问得有点多诚恳地期待您们的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1、不能以4600的贸易方式申报进口。2、超过手册有效期限。3、是。4、2011年10月出口的不良品需要退回返修的,2011年的11月29日以后不可以4600的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可以“修理物品”方式申报,具体请咨询口岸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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