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2198]
问题标题:集中申报时间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 我司根据海关总署第16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三条规定,认为集中申报可在货物放行后的次月月底前报关。 请问民众物流园区内的集中申报是否属169号令的范畴?如不是,有何区别?如是的话,集中申报时间是否为次月月底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中山保税物流园区内有海关监管车场和海关保税物流中心两种类型的海关监管场所,对进出上述场所的货物有不同的监管要求: (1).海关监管车场的货物按集中报关方式进出的应按照海关总署第16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即: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2).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按集中报关方式进出的应按照海关总署令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即: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