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2349]
问题标题:关于“加贸函(2011)87号2011年一级加工贸易单耗风险参数”的请教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领导,我公司从事加工贸易业务,进口PVC胶粒,注塑成PVC玩具,100%出口。过去我公司在手册备案时,PVC胶粒的单耗(净耗)为1,损耗为2%,几年来都这样备案进出口。我主管海关加贸科收到加贸司加贸函(2011)87号《加贸司关于印发2011年一级加工贸易单耗风险参数的通知》后,以该通知中加工贸易单耗风险参数第2166项规定,进口料件“初级形状已塑化的聚氯乙稀(PVC)胶粒单耗上限为0.648,不同意我公司备案单耗为1,认为如果损耗为2%,单耗要在0.63504以下<0.648*(1-2%)>。我公司认为我整个出口成品PVC公仔都只有一个材料,就是100%是PVC胶粒,如果备案只备0.63504,损耗2%的话,将无法进口足够的PVC胶粒用于生产,我公司只能另外的0.36496在国内购买。所以,我公司对“加贸函(2011)87号2011年一级加工贸易单耗风险参数”无法理解,而且第2154-2168项都有类似的情况,如第2176项,出口成品“塑胶玩具”,进口料件“其他初级形状的聚苯乙烯(PS)胶粒”,单耗上限才0.310,如果我公司生产的玩具整个都是PS胶粒做的,那相差的0.69PS胶粒怎么进口?我向海关总署北京单耗办(010-85736783)联系反映情况,他们说这单耗参数只作参考,是平均单耗,企业备案时,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结构特点,向主管海关解析,根据产品的实际单耗备案,不必一定要按通知规定的单耗参数上限备案。但我主管海关根据加贸函(2011)87号规定的“自2012年1月10日执行。已发布的一级单耗风险参数与本次相同的,以本次发布的数据为准”,不同意单耗超过文件规定上限的手册备案,只同意规定上限内的单耗备案,料件不够部份企业自行解决。我关区已有几家塑料玩具生产企业受此影响,被迫在单耗上限内备案,不足部份自己解决。请问海关领导,是我们对该文件的单耗上限理解有误,还是什么原因?我公司又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单耗风险参数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参考值,一级单耗风险参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参考价值,但不能作为企业申报单耗的上限值。若企业提交资料充分、有效,能证明企业如实申报单耗的,除申报单耗保税料件耗用量超单耗标准的惰况外,主管海关应接受企业申报单耗。企业在单耗申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电话咨询拱北海关加贸部门,咨询电话:816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