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首先需要获得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首先持进出口合同向当地外经贸部门办理上述手续。完毕后再到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持下列单证办理手册等相关事宜:
(一)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应《备案清单》;
(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可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四)合同备案作业呈批表及预录入相关单据;
(五)手册备案单损耗及工艺流程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报关员考试报名 (六)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备注:首次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除以上单证外,还需提交前期验厂所需单证: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验资报告、房屋所有证明或租赁协议、设备清单、设备进口报关单或设备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