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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进口货物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169041]

问题编号:[169041]


问题标题:进口货物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您好: 我公司A(注册在上海,有自行进出口经营权)从境外B公司(我司美国总部)进口设备,考虑到时间和费用上的节约,想让B公司直接将货物发往我公司在国内的代理商C(注册在重庆,有自行进出口经营权),所以是B bill to A,ship to C,我想问的是,C直接在重庆清关可以吗?我们A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给他(比如委托协议之类的文件)?我们A公司是可以付外汇给B的吗?需要C返给我们A哪些单证?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简要回答:海关根据外贸合同接受申报,从你所说来看,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就因由A向海关申报,如果货物从上海口岸进境,应在上海报关,如在重庆进境,可以再重庆报关。A与C之间不属外贸关系,属于内贸关系。至于汇款的问题不属于海关管辖,需咨询外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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