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4578]
问题标题:关于
问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应当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是昨天的回答是40日、请问是否有最新的公告变更。同时转入方申报之后已经第一时间把报关单传真给了转出方、做到了及时沟通、但因转出方自身问题(手册倒挂,事前也没通知)没按规定期限申报、转入方是否不需要承担责任。谢谢盼回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Bgyedu.CoM答: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根据《申请表》电子数据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办理报关手续。每批结转货物实际收货后,转入企业应当在40日内办理该批货物的申报手续。 (二)转入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查询收货情况,按《申请表》电子数据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单申报后及时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三)转出企业自转入企业申报结转进口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口岸查询发货情况,按《申请表》电子数据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根据以上规定,转出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转入方也存在不及时沟通责任。具体处理办法请咨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