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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海关总署195号令的疑问[169634]
问题编号:[169634]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195号令的疑问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 我司是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A,经过的多年的努力,企业的生产加工技术已步入新台阶,现与一家生产型企业B公司正洽谈合作事宜,通过B公司知道,我们合作的项目是一种外发加工业务,进而得知外发加工的业务的承揽企业必须经过海关注册登记,试问,这里所指的海关注册登记是否就是指具备海关备案注册过的海关十位编码?如果有这个十位编码是否就可以开展该项外发加工业务?还是说十位编码只是先决条件,以后每次下订单都需要经过海关视订单内容单独做备案登记?请老师详解,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承揽企业须经过注册即海关十位编码注册。具备十位编码是开展外发加工的必要条件,企业申请外发加工属于行政许可,每次均须经过海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