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4902]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 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在2008年期间向海关申请不作价设备有3台,现公司正在与另外一家独资企业(在同一关区内,同一法人)的公司商议合并成立一家新外商独资企业。请问:原不作价设备是否可转至新企业再以不作价设备使用,或是需要办理其它补税手续后才可转至新企业?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5号),原不作价设备可以结转至新企业再以不作价设备使用,不作价设备在迁出、迁入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办理流程参照企业搬迁的有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