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9880]
问题标题:对于减免税申请合同双方规定
问题内容:我司是一家国营企业,准备于今年底进口一批设备,并由我司向贵关申请国家鼓励项目减免税。现准备跟我司签订合同的是在上海保税区注册的一家三资企业,由他们在国外采购设备后发货到汕头,由我司在汕头接货并报关进口,那么有几个问题请教: 1. 这家上海保税区注册的三资企业是否可视同国外公司?(我司直接与之签订购销合同,该公司直接出发票及其它单证给我司报关,报关单上体现为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都是我司,如果可以对我司向贵关申请减免税有没有影响?) 2. 如果不可以视同国外公司,报关单是否需用双抬头?(我司与之签订代理进口设备协议,该公司与国外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国外供货方提供发票及其它单证给我司报关,报关单上体现为经营单位为上海保税区注册的三资企业,收货单位为我司,这样对我司向贵关申请减免税有没有影响?) 3. 减免税申请对签订合同双方主体的性质有没有具体规定?在不影响我司向贵关申请减免税的情况下,是否有第三种方式签订合同?请贵关帮忙解答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 1.根据海关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对于减免税申请人与代理商就申请减免税的有关货物签订内贸购销合同的,海关不予受理有关减免税审批申请;对于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理商办理审批和进口手续的,减免税申请人应提供其与代理商签订的提供委托代理协议。 2.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经营单位填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收货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请在办理货物进口手续时严格按上述规定规范填制。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或需要进一步咨询,也可拨打我关12360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