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0044]
问题标题:与境内区外企业通过物流园通关“人民币结算”出口是否使用“外汇核销单”?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是国内区外企业,我公司生产货物通过物流园通关后卖给另一家国内区外企业。我们双方打算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请问,我们出口报关时是否可以“不使用核销单”报关?使用人民币报关与使用其他外币报关有何特殊要求?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非常感谢您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在海关通关环节,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是否在试点城市进行人民币结算,不对具体试点口岸和企业进行逻辑控制。商业银行负责审核企业在跨境贸易中是否可以以人民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