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9745]
问题标题:工业用铝铁添加剂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所咨询的产品原料是:75%铁粉与25%铝粉,加入氟铝酸钾助溶剂混合搅拌均匀,通过压力机压制成的直径38毫米,高28毫米的圆柱体。用于铝合金冶炼过程中调整铝合金中金属铬的含量,减少铝液的损耗和能源消耗。请问该产品该如何归类,是否可以归为“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化工产品”,3824类下。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长沙海关
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您所提问题不便直接网上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文件规定,您可以通过预归类程序得到海关准确答复,联系电话:0731-84781089。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第十七条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并且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第十九条 《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格式文本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该《预归类决定书》。 作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 第二十条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