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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进口运输申报问题[170615]

问题编号:[170615]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运输申报问题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签订的FOB条款进口货物,海船将从上海口岸入境,最终会使用驳船或者监管车运输到企业所在地的内陆海关进口清关(内陆海关:如武汉、长沙、南昌等)。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15条第2款: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请问: 1、“境内输入地点”是指第一入境口岸上海,还是最终的目的地内陆海关? 2、从上海口岸转驳船或者使用监管车运至企业所在地的运输费用,是否需要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请予以指导,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这里应该理解为首次入境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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