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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海关:卡车货厢要求[170686]

问题编号:[170686]


问题标题:咨询卡车货厢要求


问题内容:您好!使用卡车跨境运输货物到吉尔吉斯斯坦时,是否要求货厢全封闭并加海关封识?现有卡车的货厢无顶盖,是否符合跨境陆路运输工具的要求?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答: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你好。如该项运输业务涉及境内运输,则该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1号令)第八条规定,“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略)”。并向海关办理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注册登记手续。厢式货车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10号令)的规定,取得中国船级社核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现有卡车的货厢无顶盖,属上述规定的散装货车,经海关批准,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如在口岸进出境,由于新疆关区部分边境口岸后置,口岸与实际边境线仍有较长距离,这段运输仍属境内运输,因此请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请查阅上述管理文件,或向当地海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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