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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滞纳金计算[166719]

问题编号:[166719]


问题标题:滞纳金计算


问题内容: 2您好,若由于货代海外段费用未计入完税价格的原因, 需补交过往少缴的关税,请问: 1) 是否有滞纳金?滞纳金如何计算? 2) 是否有缓税利息? 什么标准计算? 3) 是否有罚金?什么标准计算? 4) 是否会影响企业级别? 十分感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武汉海关


答:您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69条,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还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按照填发税款缴款书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按日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X计息期限X缓税利息率/360。 (3)如当事人少报、漏报运保费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或超过期限积极主动向海关申报,可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如确定当事人少报、漏报运保费且没有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情节,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漏缴税款的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4)影响企业类别调整的因素有很多,如:是否被处罚、定性是违规还是走私、罚款额多少、当前企业类别、一年内是否还有其他被处罚情况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再次通过此方式或者通过12360海关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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