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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保税料外发加工的问题[166923]

问题编号:[166923]


问题标题:关于保税料外发加工的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我司有一批保税料准备外发加工,外发生产商没有海关备案资质,但是这家外发加工商的生产场地是在我司自己工厂内租用我司生产设备进行加工的,根据195号令,我司无法进行保税料给予这家生产单位的外发加工业务合作的。那么试问我司可否采取这样的操作模式:因为该加工商的场地和设备都是租用我司的,那我司给予这家公司的外发料件采取的是借用工人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合作。是否就等同于我司保税料仍然是自己加工监管而只是借用了对方的工人而已。这样是不是就可以不和对方发生保税料外发的业务关系,而没有违背第195号令的相关规定了?望老师给予相关建议,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实际按此操作,可以规避你所担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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