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7431]
问题标题:海运出口中转货物如何申报运抵国和指运港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有一批货FOB出口最终到伊拉克的巴士拉,应买方要求经迪拜中转(不发生交易),即头程海船舱单卸货港为迪拜。而伊拉克进口要求的领事认证需提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且反映与伊拉克的联系。那么,我司出口报关单上“运抵国”和“指运港”能否都显示为伊拉克?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如你司货物在迪拜未发生交易,指运港巴士拉,运抵国即伊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