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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稽查[167994]

问题编号:[167994]


问题标题:关于稽查


问题内容:您好! 1、《海关法》第四十五条中,有“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的描述,应该指解除监管后的三年。但如此一来,解除期满五年,自行结束监管的设备就不能进行处理,对否? 2、在“问题编号:[21127]”的答复说“答:“解除监管证明”是因应企业要求而出具的,也就是说,企业不需要就毋需申办。另除非企业涉嫌提前变卖,否则海关亦不会核查正常已过监管期的相关物品。” 就是说,解除监管无须申请并领取“解除监管证明”,而是超过五年就自动解除,企业无须再到海关办理什么手续,对吗? 谢谢! 附: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稽查条例规定,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解除监管证明是应企业要求而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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