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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出口加工区委外加工银行保函问题[167723]

问题编号:[167723]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委外加工银行保函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关员,您好!我们是出口加工区内的一家企业,现在有一批国外进口的料件需要拉出区让国内供应商进行维修一下,然后再拉回区内进行生产。现在通过委外加工的流程来做,但是需要出具银行保函,加工区海关说由区外企业到银行办理保函,但是区外供应商去银行办理时,银行说由甲方即我们区内企业来办理银行保函。请问应该是我们区内企业还是区外企业来办理银行保函?盼回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如你司出区的货物为上述规定的“有关模具、半成品”,则应按要求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缴纳保金或提交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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