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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直接退运货物”该如何申报[168408]

问题编号:[168408]


问题标题:关于“直接退运货物”该如何申报的疑问?


问题内容: 我公司和外方签订贸易合同,于2012.04.01进口一批矿产品(低品位金矿粉),进境后处于海关监管状态,我公司对该批矿粉取样化验后(企业自身化验,非海关化验),报告具体含量如下:Au:2.89克/吨,Cu:0.01%,Ag:53克/吨。现在我公司和外方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该批矿粉。我公司预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该批矿粉,经查,《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署令156号),“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现疑问如下:我公司是以金矿粉的合同和名义进口该批货物的,但是化验后发现并非合同约定的货物,我公司向海关申报的时候“品名和归类”该如何申报呢?是报金矿粉(2616900001)?还是报其他矿产品(2530909999)(根据报告Au:2.89克/吨,Cu:0.01%,Ag:53克/吨,我司认为该归此编码)?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非常感谢您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建议退运商品应按实际货物如实申报。具体请以现场海关通关部门审核为准。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0(省外用户请拨打0532-12360)海关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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