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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在银行能否办理质押贷款[168652]

问题编号:[168652]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货物在银行能否办理质押贷款?


问题内容: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010〕19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第一条规定,将原《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请问,加工贸易货物在银行能否办理“质押”贷款?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总署令第195号第七条规定,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因此,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办理抵押,但不能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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