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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加工贸易单损耗变更咨询[165454]

问题编号:[165454]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单损耗变更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最近要核销一本手册,但在报核前发现,该手册单损耗在合同备案时出现了错误,外经委备案的单损耗为1.28和22%,海关备案的单损耗为1.28和0.22%,实际为1和22%,现在成品已经出口完毕,正申请核销结案,不知能否在海关办理单损耗变更,如在海关能够变更,是否需先到外经委作变更,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第十四条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署令第155号第十八条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单耗变更或者撤销手续,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保税成品已经申报出口的;(二)保税成品已经办理深加工结转的;三)保税成品已经申请内销的;(四)海关已经对单耗进行核定的;(五)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建议你司就上述情况直接致电手册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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