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5926]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中的加工企业
问题内容:你好, 我司是来料加工企业,想请教一下, 对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中的加工企业的相关规定的理解, 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如下的两种才可以,除此之外都不能成为加工贸易中的加工企业??? 第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受经营企业的委托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必须是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独立核算并办理工商执照的工厂 那么也就是说 即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是经营企业设立的,这样的企业即使实行独立核算也不能成为加工企业,是这样的吗? 请给我明确的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195号令的第三条的规定,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你的理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