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4650]
问题标题:退运进口是否免税,如何操作
问题内容:请教:我公司去年7月份向日本出口了一批货物,现在客户反映:部分有质量问题,需要退运。请问:如果部分退运的产品进口时,是否可以免关税和增值税,报关时需要提交什么特殊文件?有审批时限吗?多谢指教!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关税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申报时,应提交原出口报关单;退运协议;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退运已补税证明;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的,还须提交有资质的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品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