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7020]
问题标题:已获减免税设备,改变使用地点是否需要补税。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008进口了2台免税设备。现因生产需要,从其他公司租借了十几台更先进的设备(租期半年),因受场地限制,原先进口的这两台免税设备就无处存放。故在外面租界了一个仓库存放,封存不使用。待租借设备退还后,再将存放在外的免税设备运回我司。 1.请教老师,这两台免税设备在外面封存不使用的情况下,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这半年是否需要交相关税款。 2.如果我司在租借场所使用这2台免税设备(加工我司产品),即变更使用场所的情况下,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是否需要交相关税款。谢谢老师。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具体的可以和免税证明出具的主管地海关联系和沟通即可。“变更使用场所“只要在海关与备案是不需要补缴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