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6328]
问题标题:【关于分公司公章使用问题】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 我公司为一家在北京朝阳海关注册的外资企业,已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现我司在大连、长春等地设立了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按照以前的做法,分公司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时需在报关材料上加盖我公司公章。为了日后方便各地分公司的工作,我司欲再行制作几枚公章,由各分公司分别保存使用。经与公安局方面确认,可以制作多枚公章,但多枚公章需有区别(比如标记号码等),公安局方面允许“一家公司,多枚公章”的备案。 现想咨询贵关:如以上做法,我司可否在各地口岸分别使用已经在公安局备案的,有轻微差别的公章办理海关业务?如果可以,我司是否需要在贵关针对几枚不同的公章进行备案或说明? 谢谢!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多枚报关专用章备案,每枚报关专用章刻制应当按照1\2\3....次序注明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