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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长期停航船舶吨税如何与国务院610号令契合[164970]
问题编号:[164970]
问题标题:长期停航船舶吨税如何与国务院610号令契合
问题内容:按照国务院610号令的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自2009年以来,有很多船在荣成海关关区港口停航,对于这些船舶的吨税的征收,应当自船舶到港之日起,还是自2012年1月1日起呢?盼复!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鉴于海关总署目前对你司提出的问题尚无明文规定,建议你司直接与青岛海关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沟通,以便海关能获取进一步信息。青岛海关关税处关税征管科0532-82955506。